关于谣言

基本释义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

谣言的影响

谣言是对人、对事、对社会事件的一种不确切信息的传播。谣言的功能总是消极的。它可以伤害个人,伤害群体,伤害社会,伤害国家,在许多情况下,流言蜚语往往成为不诚实的人的政治斗争的手段和工具;它可以使原来比较稳定的人际关系变得互相猜疑、倾轧、紧张;使原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变得十分混乱,变得人心惶惶;它可以麻痹人们的思想警惕,减弱人们的防备心理,使人不知不觉成为谣言的俘虏,它可以破坏人们的团结,削弱彼此之间的信任,制造内耗,瓦解对方的战斗力。由于它具有混淆舆论的功能,往往造成极坏的影响。

造谣群体

哪些人最最喜欢制造谣言呢?

一是报复攻击型。这些人因某种原因过去受到过社会对他的惩罚,自己的利益直接侵犯或间接侵犯,因而对社会强烈不满,总想伺机报复。

二是唯恐天下不乱型。这种类型的人并无特定的政治目的或经济目的,只是出于一种小市民的心理和偏执的人格特点,到处凑热闹,到处打听小道消息,到处拨弄是非,整天捕风捉影而夸夸其谈,甚至编造耸人听闻的新闻以显示其“才华”,扰乱人心。

三是惟利是图型。这是别有用心的一些商家和“奸商”,出自于自身商品的利益,乘社会混乱之际,制造一些别有用心的谣言,形成民众恐慌、抢购心理,以此哄抬其自己商品的价格,获取暴利,大发不义之财。一些不法商贩炮制了“米荒”、“盐荒”谣言,不法商贩趁机哄抬物价,拼命抢购板蓝根、罗红霉素等药品,形成了非理性抢购风潮。

四是逞能型。这些人制造谣言倒并非是出于自己的反动企图,而是因自己有点“小才”,想通过编制一些耸人听闻的消息来“证明”自己的“才华”和“能耐”, 譬如,有的人喜欢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自己编造的耸人听闻信息,还相互以电子邮件、粘贴在互联网公开网站上,以此为乐。

五是恶作剧型。这种人丝毫没有一点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相反地,以制造社会或他人的紧张、不安、烦恼、痛苦为乐趣,对自己制造的谣言,他人越恐慌,他就越高兴。

六是“无意识的谣言制造者”。这类人缺乏头脑,缺乏科学理性精神,不会独立思考,心理承受力特别低,人格脆弱,自我防卫能力特别强,一遇到什么,就想当然地想问题,胡乱地联想,而且迫不及待地将自己“想象”的结果“极其好心”地告知他人,从而在这不经意中“制造”了一次谣言。

如何应对

面对猛于虎的谣言该怎么办?

作为社会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努力克服过去那种“报喜不报忧”的倾向,建立现代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不能“捂”,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迅速改变民众不知情的状况;二是对那些恶意的谣言制造者,坚决进行打击,越快越好,不能手软;三是运用最高罚款及停业整顿的处罚手段显示出惩治奸商的决心和力度,决不能让这些人大发“病毒危机财”;四是作好“应急物质”的储备、调度物质,及时平抑物价,安稳民心,不让奷商得利。总之,社会应该建立起一个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紧急处置机制。

作为个人来说,正确的态度是:对他人的谣言应该持不听、不信、不问、不传的态度;不要人云亦云,做他人的传声筒;不要在己经传开的谣言内容上再加一些个人好恶的东西,添枝加叶,恶意中伤他人;更不能在自己私利的基础上去制造流言蜚语;一旦发现自己听到的谣言的内容与自己了解的不一致时,应该仗义执言,尽可能为谣言的受害者辩护和解释;作为个人在听到传言之后,还应该问问自己:“真的是这样的吗?”“不见得是这样的吧。这个人不可能这样坏。”“你有事实根据吗?”“你也是听别人说的吧。”既然是听来的,还是不传为好。”一般来说,如果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多问几个为什么,无意之中起到减少谣言传播兴趣的作用,可以大大地减少谣言传播的广度和速度。因为这些抑制性的语言可以抑制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热情”,同时可以启发民众对问题进行理性思考。

网民“余明辉”提出,“关怀式谣言”一波接着一波,如雨后春笋般割不尽拔不完,说明单靠浅层的辟谣等清理,触不到根本利益,不是遏止和打击的根本方法,亟须微信等平台对直接的传谣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限权乃至查封,对相关谣言进行适时反驳和澄清等的同时,也要加大查处力度,让这样的造谣者得到及时的强力打击,付出巨大成本,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失去制造和传播微信“关怀式”谣言的动力和必要。比如,对制造“关怀式”谣言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对危害和造成他人、社会损失可以量化的,责令改正,明确给予等量赔偿,并处惩罚性的一倍或多倍罚款;无法量化的,责令改正,要规定巨额最低罚款数额。对帮助传播虚假“关怀式”谣言的微信公众号、微信传播者等,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全额没收,并处惩罚性的一倍或多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规定巨额最低罚款数额。

网民“戴先任”建议,应对这些网络谣言,一方面需要堵住“空穴来风”的源头,斩断谣言背后的利益链,另一方面,则需要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健康素养与辨识能力。鼓励更多专家和医务人员涉足这一领域,除了辟谣,还要让他们向社会提供数量足够和质量很高的健康养生知识产品,逐步恢复这个领域的话语生态。

谣言案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连续发布4批20个食品药品类谣言汇总,括谣言内容、谣言传播轨迹、媒体辟谣情况以及谣言的危害等。食药监总局集中发布的谣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部分谣言在网络上仍“余威未减”。这些谣言涵盖肉食、水果、饮料、蔬菜、食油、茶类等多个食品门类,呈现三大特点:“致癌”成为造谣传谣者“包装”谣言的常用词汇,微波炉、牛奶、鱼腥草、自来水中的氯等都被贴上了“致癌”的标签;在时令季节,西瓜、黄瓜、柿子、枣等果蔬经常无辜“躺枪”,每逢热销季节,“西瓜打针”“无根豆芽有毒”等谣言就会死灰复燃;虾、蟹、鸡等肉类食品经常被造谣者以变种、变异为噱头疯传网络,并生成多种版本。

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如果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目前我国刑法的法律规范分析,可作为打击网络谣言法律渊源的有两类:

(1)针对网络谣言可以直接适用,直接可适用的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以及战时造谣惑众罪。上述罪名一般均能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进行适用。在专有罪名体系之中,可以直接适用具体罪名对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

我国刑法中还包括一些非专有罪名用来惩罚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这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编造谣言之外的行为方式进行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利用网络谣言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此类相关犯罪。具体而言,非专有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法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2)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5)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以上一组罪名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通过编造网络谣言的形式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谣言实施上述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些罪名同样可以用来惩罚编造网络谣言、传播谣言的行为。

网络谣言的内容多样、形式多样,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需要综合考量后作出。